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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屈文生讲座:中英《南京条约》的翻译史研究

  6月21日下午2点30分,长江青年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屈文生在广外六教B103为广外高翻学院学子进行了以“中英《南京条约》的翻译史研究”为主题的讲座。讲座由该院副院长邢杰主持。

 

  屈文生从鸦片战争的历史说起,与学子一同回忆了《南京条约》的签署背景及其大致条款,以图片的形式向学子展示了《南京条约》的官方英文本、官方中文本、回忆本,介绍了《南京条约》的英译者的情况。

 

屈文生教授比较《南京条约》的中英版本

 

他通过比较《南京条约》的三个版本,描述了早期中英关系构建中的语言障碍和翻译问题,并说明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是西方法律概念被遮蔽的过程。以《南京条约》第一条规定中对“persons and property”的翻译为例,他认为,以“身家”代替原文中“人身与财产权”的意思,是英方的译者在无法找到中文对等法律术语及对等概念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而我国清廷精英阶层出于惯性地处在华夏中心的寰宇观念,以及对西方社会关于人身权、财产权、领事制度、侨民保护等问题的茫然无知,致使“身家”二字遮蔽了西方法律概念中的“人权与财产权”。此外,屈文生还就《南京条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出现的翻译问题,一一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对于中英双方早期关系中的地位问题,屈文生认为,中英双方早期关系中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语言与翻译划分了的。譬如,对于英国人在中国定居地方的问题上,《南京条约》的官方中文本上写的是“五处口岸”,而官方英文版规定的则是“cities and towns”,由此造成了中英纷争。屈文生表示,造成此纷争的原因在于英方在华全权公使忽略了“以英文作为正义”的指示。因此,他认为,翻译绝不是简单的转化,在中英最初交往的年代,翻译是外交成败乃至主权得失的重要决定因子。

 

屈文生从文学史研究、法学研究和翻译史研究等多角度对早期中英条约的翻译问题的分析,赢得了在场学子的热烈掌声。讲座最后,屈文生为学子耐心的解答疑惑,讲座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落下帷幕。

 

 

主讲人简介:

  屈文生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2015),法学博士(2009),南京大学翻译学博士后(2015),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5),硕士生导师(2011)。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法律翻译研究所负责人,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法学翻译研究会会长、中国译协、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英汉语对比研究会、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等多家学术社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英文译审专家。担任校重点学科翻译学科的带头人。

 

  主持完成或正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项目、霍英东基金项目、上海曙光计划曙光学者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4项。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译著)《从词典出发: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的翻译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普通法令状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等2部,出版译著《欧陆法律史概览》(2015)、《小斯当东回忆录》(2015)、《欧陆法律史概览》(2008)、《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2013)、《美国陪审团制度》(2013)、《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2010)、《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2010)等7部;在《历史研究》《中国翻译》《比较法研究》及Semiotica等国内外核心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曾获“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2015)、“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4)、“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2015)、“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二等奖”(2013)、“上海市曙光学者”(2010)、“上海市外语界十大杰出人物”(2014)等奖励及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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