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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申报公告

 

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现将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宗旨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立足于学术层面,资助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以外文形式在国外权威出版机构出版,进入国外主流发行传播渠道,增进国外对当代中国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了解,推动中外学术交流与对话,提高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影响力。

 

二、基本要求

 

  1.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类别之一,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合推向世界。

 

  2.项目主要资助中国学者在国内已出版优秀成果的翻译及其在国外的出版发行;直接以外文写作且完成60%以上内容的著作,也可申请资助。

 

  3.项目资助文版暂定为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德文、日文、韩文、阿拉伯文等8种。翻译既要保证忠实于原著,又要符合国外受众的语言习惯。

 

  4.申报成果应不少于10万字,篇幅超过30万字的要适当改写和压缩。

 

  5.申报成果形式可以为单本学术著作、专题论文集或系列学术丛书,出版时须标明受到中华社会科学基金(Chinese Fund for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资助。

 

  6.项目成果须以外文或中文外文对照形式由国外权威出版机构单独出版或中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进入国外主流发行传播渠道。

 

三、资助范围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我国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以及20世纪以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翻译出版,主要领域包括:

 

  1.研究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优秀成果;

 

  2.研究总结中国发展道路与发展经验的优秀成果;

 

  3.研究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社会等各个领域,有助于国外了解中国发展变化、了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前沿的优秀成果;

 

  4.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哲学、历史、文学、艺术、宗教、民俗等具有文化积累和传播价值,有助于国外了解中国文化和民族精神的优秀成果;

 

  5.其他适合向国外翻译推介的优秀成果。

 

四、项目申报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常年随时受理申报,计划4月(评审3月5日以前申报的)、10月(评审9月5日以前申报的)各集中通讯评审一次。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资格。

 

  (1)国内具备本学术领域较高专业水平和双语写作能力的科研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开展密切学术交流的国内科研机构以及具有国际合作出版经验的国内出版机构均可申请。

 

  (2)申请人申请前须与国外权威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并妥善处理好所翻译著作的版权相关事宜,即如果申请人不是所翻译原著的作者(或出版者),必须获得作者及原出版者的授权证明,附在申请材料中。

 

  (3)在国外已经出版的成果以及受到“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中国文化著作对外翻译出版工程”等国家项目资助的成果,不能申请。

 

  (4)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科研人员,不能申请。

 

  (5)同期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及其子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的科研人员不能申请。(立项名单公布后,获知未立项者除外。)

 

  2.申请形式。

 

  (1)国内科研人员、科研机构既可独立申请,也可与国外科研人员、科研机构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国内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国外科研人员或机构为项目合作者。

 

  (2)国内出版机构须独立提出申请。

 

  (3)国内科研机构或出版机构申请,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3.申请材料。

 

  申请者登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项目管理—项目申报与结项—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栏目),下载《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申请书》(国内出版机构和国内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和《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申报信息汇总表》,用计算机填写。一式7份,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含1份原件、6份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包括:所翻译原著、译稿或翻译样章各7份(译文须为2万字以上核心章节,用外文直接写作的须提交全文),与国外学术出版机构所签订的出版合同、国外出版机构法律证明文件等有关文本的复印件及中文译稿各1份。另外,也可附上反映原著学术水平及其影响的相关材料。项目申请书及翻译样章须附电子版光盘。

 

  我办将做好申报材料的保密工作,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回。

 

  4.材料报送。

 

  国内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须将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所属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或单列学科规划办。各地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或单列学科规划办审核通过后及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国内出版机构直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信息汇总表须由各地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或国内出版机构汇总审核后,统一发送至我办邮箱ghbdyc@126.com,并确保电子数据和《申请书》中“数据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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